在人大會議上,可以依法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。質詢是人大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。人大代表對有關部門的回答不滿意可以再次依法提出質詢。
提出質詢案的條件:
一、質詢案必須是在本級人大會議舉行期間提出。
二、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,即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,可以提出質詢案。
三、質詢案必須書面提出,并寫明質詢的對象、問題和內容。質詢的對象,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單位,不能是單位里的某個人。各級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不同的。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、監察委員會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。鄉、鎮人大代表質詢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。
四、質詢案提出以后,受質詢的機關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認真答復。
五、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,可以提出要求,經主席團決定,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。
(責編;曹蓉)